邻里关系全新定位
【核心提示】建立融洽互助的邻里关系是和谐社会的要求。近年来,我省的一些城市陆续举办了旨在重建和睦相处、互帮互助的邻里关系的“邻里节”。本期《看法》特请嘉宾从法律层面和道德层面来谈谈如何建立和谐互助的邻里关系。 本期嘉宾 浙江省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王坤 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沈宇锋 慈溪市人民法院刑庭庭长 陆漫 【新闻背景】 “邻里节”引出的话题 在中国,越来越多的城市居民开始对“躲进小楼成一统”、邻里之间“对门不相识”甚至“老死不相往来”的现状感到不满。尤其是,高楼大厦隔断了人们的感情。今年初,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也收到了人大代表杨一青代表提交的《关于制订<杭州市居民邻里关系条例>的建议》。一场持续至今的邻里关系大讨论一直在持续进行。 那么,如何才能重建融洽互助的邻里关系呢?它对构建和谐社会又有多大的意义? 邻里关系不仅仅可以反映社区居民的精神面貌以及他们对所在社区的认同感和归属感,而且更能反映出一个社会成员的整体精神状态,反映出社会风气和人们的道德水准。因此,从微观上讲,良好的邻里关系能促进社区的发展;从宏观上讲,良好的邻里关系能为社会稳定作出贡献。 去年以来,我省的桐乡市等陆续举办了旨在重建和睦相处、互帮互助的邻里关系的“邻里节”。“邻里节”等活动以居民喜闻乐见的形式,从建立和谐邻里关系的小事做起,尽可能多地为居民搭建了相识、相知、交流的平台,坚持不懈,且已经渐形成了风尚。 本报记者 朱乔失
关键词 道德 【明镜周刊】提倡融洽互助的邻里关系,是我国自古以来的良好文化传统,在创建和谐社会的今天,这种邻里关系显得更为重要。那么,保持和发扬这种良好文化传统,靠的是什么呢? 王坤 调整邻里关系的规范主要有三种,即道德、习惯和法律。尽管法律在调整相邻关系中发挥着主要作用,但是,道德和习惯也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就道德而言,说到底,在相邻关系调整中,道德的作用是任何法律所无法取代的;就习惯而言,由于法律调整范围的有限性,法律只能对相邻者之间比较重要的关系进行调整,在相邻关系中对于法律没有予以调整的内容则由各种习惯进行规范。总的来说,在市场经济社会中,应当形成一个以法律为主干、以道德和习惯为补充的相邻关系调整模式。 陆漫 随着经济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居住环境由空间的相对互通型转变为相对隔离型。住宅的商品化又形成了非熟人相邻而居的状况,而生活节奏的加快,权利和隐私意识的加强,人情有日益冷漠化的趋势。曾有这样一个事例,一位年逾七旬的老太,独自在家时,突感身体不适,但住宅电话因欠费而被停机,无奈之中其拖着摇摇欲坠的身躯开启家门,此时,适遇对门邻居启门欲出,便要求该邻居帮助拨打“120”求救。岂料,该邻居置之不理,闭门后扬长而去。这一过程被老太家门上方的摄像头录下。该老太因得不到及时救治而死亡。老太的死,固然与其邻居的行为无直接的因果关系,并且该邻居也无须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然而,如果任这种现象持续,人与人之间的互助、友爱、和善待将吞噬,取而代之的是自私、冷漠和无情。 沈宇锋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在中国的传统文化里,邻里关系是人际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自古以来就十分注重邻里间的和睦相处之道。今天,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我们的居住环境在发生着变化——从“大杂院"到“单位宿舍楼”,再到商住小区的楼宇。居住环境的变迁带来了邻里关系的微妙变化——邻里间少了家长里短的亲密,孩子的玩伴也多半不再是邻家的哥哥妹妹。因此邻里之间的这份“近邻之情”则显得更为可贵。邻里之间就好像一个小社会,邻里关系也就是整个社会关系的缩影,因此,我国要构建和谐社会,必然要重视邻里之间这个小社会的和谐问题,而当邻里之间形成融洽互助、和谐共处的关系时,整个社会的和谐也就水到渠成了。 关键词 法律 【明镜周刊】刚才各位嘉宾谈了建立融洽互助的邻里关系,靠的是道德与法律,道德是社会成员应普遍遵守的行为规范,法律则是带有强制力的行为规范。那么,再请嘉宾谈谈现行法律是如何调整邻里关系的? 王坤 我认为,法律在调整邻里关系方面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法律确立了调整相邻关系的基本框架。空间上的相邻性是产生邻里关系的前提,这种相邻关系包括相邻通行关系、相邻排水关系、相邻采光关系等等,法律以公平合理、互谅互让等原则作为调整相邻关系的指导原则,要求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必须受到相邻关系的限制,必须考虑到他人的相关利益。 二是法律奠定了相邻者之间产权关系的制度基础。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私人拥有房屋产权,从而在邻里之间形成了一种比较错综复杂的产权关系。这种产权关系既包括私人拥有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也包括对共有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对停车场、楼道、墙壁等部分的 共同产权。法律规定前者是一种专有所有权,但其行使应当受到相邻关系的约束,而后者作为一种共有产权,其行使则应当得到其他共有产权人的同意。 三是法律规定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之成员权利和成员义务。这里的成员权包括表决权(参与区分所有权人管理团体集会,对大会讨论的事项所享有的投票表决权)、参与制订规约权、选举及解任管理者权以及各种请求权等等,成员义务包括遵守管理规约、执行区分所有权人管理团体集会所作出的决议的义务以及接受管理者管理之义务。通过以上三个方面的规定,法律确立了调整邻里关系的基本模式。 沈宇锋 邻里关系重在默契,而不能靠强制。法律规范是一种刚性约束,而邻里关系更多的是人情味和人性化,相对于道德规范对于邻里关系的影响,法律则变得更加生硬一些,但在某些原则问题上,法律的生硬是必要的。从我国现有法律来看,调整邻里关系的法律主要是《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民法通则》在第83条原则性地规定了相邻各方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解决各种相邻关系,从该条法律不难看出,法律条文所体现的内容其实与社会道德观念所提倡的邻里关系是一致的。 陆漫 建立融洽互助的邻里关系,不仅需要以自律和互律为主要内容的道德规范的自然调节,还需要相应的法律加以规范。但持异议者认为,法律关系更多的是一种权利和义务的刚性关系,如果将邻里关系用法律来规范,那么其“培养”出来的邻里关系,看似和谐,实则虚假。对此,我不敢苟同。处理邻里之间的关系,我国并不是无法可循。早在上世纪80年代制定的《民法通则》就有相关的条款加以规范。当然这些规范的主要调整对象是物相邻而产生的权利、义务,但对物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物权时,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也作了明文规定,这就为我们制定专门的邻里关系法律或法规,提供了立法依据。法律是规定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以及违法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的行为规范。 【专家观点】 邻里关系,和谐社会的细胞 浙江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吴道富 融洽的邻里关系是构筑和谐社会的基础。社会性是人类社会的本质属性,作为人类社会的个体,社会组成的细胞,不论其社会地位高低,也不论财富有多寡和知识有渊浅,其生活的基点都离不开社区。而和谐的社区环境是每个人都不可能脱离的基础。 与传统的邻里关系比较,今日的生活空间正在不断拓宽。在城市的水泥森林里,高层建筑中的邻里关系内容和相互关系越来越呈现出多样化,与古老的私家宅院相比,相互关系更为复杂化,如上下之间就有空调使用的滴水或噪音多少分贝的影响,或者私家车的增多停车泊位济占社区内的公共通道而引起纠纷,等等,新的问题不断出现。而“个人自扫门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或者“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的自我封闭式生活是不应再现了。因此,如何协调处理邻里关系,是生活中每个人都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每个人在考虑和创造自己和谐美好生活的时候,内在的自律是最基本的,也是很深沉的。在生活的每个细节上除了自己的舒坦之外,是否应该换位思考,我这样做是否会影响左右邻里的生活?自律性越高,生活细节处理得越好,邻里关系就越和谐。 关心国家立法动态的有识之士都知道,国家《物权法》草案正在征求民众的意见,从该草案的相关规定内容就反映出如何处理邻里关系的法律思想,如城市里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涉及建筑物的公共所有权和使用权关系,小区中的物业使用,特别是停车泊位,公共绿地使用,物业的规定使用功能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的装饰装修不得影响到上下左右的安全性能,等等问题。民法通则、物权法草案、国务院颁布施行的《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法处理邻里关系提供了法律依据。法律规范对人们行为的要求是最起码的,它是针对不自觉越轨到一定程度的行为而设定的强制性规范。 创造融洽和谐的邻里关系是每个人的愿望所在,也完全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内在的道德自律是最根本的,也是人们不断追求的人生价值所在。但是,和谐与融洽,不是天然而成,也不是静态不变,而是人们在理解人的社会属性时,在心理和言行不断调适过程中才构筑起来的。和谐与融洽也不是无原则的折衷,而是在法的规范框架内探索化解社会矛盾新机制的动态过程中而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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